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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2024-04-25 15:51:28 文章来源: 内蒙古社会科学网 浏览次数: 1612

(2024年4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七届四次全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内蒙古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自治区党委领导下的社会科学学术性人民团体,是自治区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宣传思想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宣传思想战线工作性质,坚持群团工作特点,坚持社会科学学术职能,团结和组织全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以习近平文化思想为统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自觉承担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推动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五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会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决策,落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工作部署,依法依规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积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推进全区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发展的主线,贯穿于社科类社会组织管理、社科普及、社科学术研究、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社科人才队伍建设及自身建设等全过程各方面。


第二章  职  能

第七条 本会的基本职能:

(一)依据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对自治区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业务主管职责,领导盟市旗县社科联、单位社科联的工作;指导业务主管的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政治保证和思想引领作用;

(二)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风险;

(三)负责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科学界开展学术研究,打造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平台,促进内蒙古优势学科、优势学术发展;

(四)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围绕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问题,组织研究阐释,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组织和指导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提高公众社会科学素养和道德文化水平;

(六)受自治区政府委托,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组织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工作;

(七)推进社会科学领域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提高社会科学学术研究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八)促进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与协作,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的联系,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培育社会科学人才,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十)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推进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和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加强社会科学学术文献资源建设,管理社会科学馆;

(十二)维护本会团体会员和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社会科学界的意见和要求;

(十三)承担自治区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自治区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盟市社科联,单位社科联,自治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凡赞成本会章程、申请加入本会,经审核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本会章程和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开展活动;

2.推选出席本会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候选人;

3.参加本会组织的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人才表彰等活动;

4.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5.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退出本会。

(二)会员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并完成本会布置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3.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4.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向本会报告工作,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不按其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及其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是本会的领导机构。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本会工作报告;

(二)修改本会章程;

(三)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四)选举产生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预备会议的召集人由会党组决定。

第十三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听取审议本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须有半数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代表大会和委员会报告工作,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二)根据自治区党委提名,接受主席、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辞职,补选主席、副主席(含兼职副主席);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会党组提名,调整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作出给予违法违规的会员批评、警告、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理的决定;

(五)根据主席提请,决定本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主持本会日常工作,负责落实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各项任务,专职副主席协助主席承担相关日常工作,兼职副主席协助主席承担专项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在主席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秘书长根据会党组提名,由主席任命。

第十七条 本会日常工作重要事项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组织召开,专职副主席、秘书长和本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参加。主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以下重要事项:

(一)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二)讨论决定本会重要学术事项;

(三)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设立若干学术性专业委员会,聘任其组成人员;

(四)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会;

(五)根据主席提请,研究讨论本会日常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置若干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本会事务。


第五章  盟市、旗县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可在自治区内建立地方各级社科联组织。

第二十条 盟市、旗县级社科联是同级党委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接受上一级社科联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盟市社科联由同级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和旗县级社科联组成。旗县级社科联由同级社科学术社团、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盟市、旗县级社科联执行自治区社科联和上一级社科联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上一级社科联代表大会,组织本区域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理论宣传、咨政服务、社团管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工作。


第六章  单位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根据需要,经本单位党组织决定和自治区社科联批准,可设立单位社科联组织。

第二十四条 单位社科联是本单位党组织、自治区社科联领导下的学术性群众组织。单位社科联可在本单位吸收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单位社科联执行自治区社科联的决议和决定,推选代表参加自治区社科联代表大会,协调开展学术研究、学术交流、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人才培养等工作,协助自治区社科联管理本单位社科学术社团。


第七章  经费、学刊、网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合作方提供的经费;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接受财政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学术性会刊为《前沿》。

第二十九条 本会工作网站为内蒙古社会科学网。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表述需要对本章程文字作出修改的,由会党组负责修改并公布;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会党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