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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8-01-11 14:39:02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6213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81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是在原“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基础上进行创新、提升的社科研究项目。

第二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设立“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项目为依托,以社科联系统为桥梁纽带,以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为中心,动员全区社科联系统研究力量,加强思想理论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实施社科研究创新工程,持续推进社科理论政策惠民工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智库建设,推动全区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

第四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内蒙古社科联)设立并实施管理。

第五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拨付的科研经费和合作单位提供的科研经费。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照立项方式分为“申报项目”和“委托项目”两大类。申报项目是指由内蒙古社科联发布项目指南,由社科联系统单位申报后开展研究的项目;委托项目是指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由内蒙古社科联主持或指导,委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社科工作者具体承担的项目。

第七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按照研究的关注度、紧迫性和综合性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八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按照成果作用分为研究类项目和社会科学普及类项目,分别由内蒙古社科联学术委员会和社科普及委员会实施管理。研究类项目要重点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提出高水平的对策建议。社会科学普及类项目要围绕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历史文化传承进行研究,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做到语言精练、通俗易懂、生动活泼、富有新意。

第九条     为支持和鼓励外语和艺术研究,设立外语专项和草原丝路书画艺术专项。外语专项和草原丝路书画艺术专项由内蒙古社科联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申报、立项、结项等工作。

第十条     为鼓励各盟市社科联针对当地党委、政府决策需求,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社科研究,设立面向盟市社科类社团、基地的盟市专项。盟市专项的名额由内蒙古社科联确定并拨付经费,由盟市社科联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北疆特点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效整合各学科智力资源和研究成果,设立“内蒙古学”专项。

第十二条 外语专项、草原丝路书画艺术专项和“内蒙古学”专项均可设立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仅接收由内蒙古社科联系统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社科类社团、盟市社科联、机构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企业社科联)、基地和内蒙古社科联管理的民办社科类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人须在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参加内蒙古社科联系统的各项活动,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申报人须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研究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需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一般项目的申报人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外语专项申报人必须为内蒙古高校外语教师。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本年度只能申报和承担一项研究项目,并实际负责项目研究,上年度项目未完成的不能申报;以相同或相似题目已获得其他省级以上资助的项目或已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不能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在广泛听取社科界专家学者和社科工作者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内蒙古社科联学术委员会和社科普及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发布。外语专项指南由内蒙古社科联与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共同发布,草原丝路书画艺术专项指南由内蒙古社科联与内蒙古大学创业学院共同发布。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指南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发布,向内蒙古社科联系统单位下发申报通知。盟市专项如需发布指南,由盟市社科联自行发布。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人须按照项目指南及申报通知填写申报材料,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于申报截止日前统一提交内蒙古社科联。申报截止日期一般为申报通知下发后30日内。

第二十条 内蒙古社科联一般在项目申报截止后30日内完成立项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社科联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社科普及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专家。

第二十二条  立项评审程序包括规范性审核、匿名评审,必要时增加现场答辩环节。建议予以资助的项目应获得出席评审专家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审核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承担单位是否为内蒙古社科联系统单位;

2.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3.申报人提供的前期研究基础是否真实;

4.申报人是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5.申报选题是否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范围内;

6.申报材料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7.项目承担单位须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立项后能够开具正规的完税发票(收款人为项目承担单位);

8.项目申请人是否在本办法处罚期内。

第二十四条  立项评审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申报材料对意识形态的把握;

2.预期成果的应用价值、学术价值;

3.研究和调研方案的可行性;

4.研究队伍的人员构成、研究能力、研究基础和研究条件。

5.为鼓励青年学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应资助一定比例的35周岁以下青年学者。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社科联召开主席办公会议讨论评审专家建议,最终确定予以资助的项目名单。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以及内蒙古社科联官方微信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正式发布立项公告。

第二十六条  盟市专项由有关盟市社科联组织立项申报评审工作,形成立项名单后向内蒙古社科联备案,由内蒙古社科联发布立项公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在项目立项公告发布后10日内,与内蒙古社科联签署《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合同书》,并提供正规的完税发票(收款人为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以相似题目同时申报其它国家和省级课题,如在本项目公布前已确认获得立项,申报人应及时退出,由其它申报项目递补。

第二十九条 盟市专项在项目立项后要及时向内蒙古社科联报送备案,提供立项报备文件、立项合同及正规完税发票。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立项公告发布后,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更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内蒙古社科联必要时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并提出修改意见,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积极配合。

第三十二条  项目签署立项合同后,根据合同拨付项目经费。如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及时开具正规完税发票,合同作废,作撤项处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项目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财务制度使用经费。

第三十四条  “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以项目立项合同为准。

第三十五条  课题组应积极向《北疆智库》内刊和《前沿》杂志提供稿件。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未经内蒙古社科联同意,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和成果形式等内容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参与人可适当调整,但应符合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并向内蒙古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交研究成果。不按时完成项目,研究成果存在明显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按撤项处理,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通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学术诚信服务中心,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内蒙古社科联。

第三十九条  内蒙古社科联学术委员会和社科普及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社科研究成果进行结项评审。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会议评审或通讯评审等方式。具体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评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研究成果内容是否存在意识形态问题;

2.项目按照立项合同的完成情况;

3.研究类项目成果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科学性、可行性、创新性、操作性;

4.社会科学普及类项目成果观点的正确性、概念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5.向《北疆智库》和《前沿》杂志供稿情况;

6.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研究类项目完成后由聘请的专家组评定项目成果的最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成果,准予结项,但要根据专家意见做修改完善。评定不合格的成果,不予结项,并限期修改。不合格项目修改后经专家评审合格的准予结项,仍不合格的作撤项处理。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结项证书,在“内蒙古社会科学网”以及内蒙古社科联官方微信平台公告。

第四十一条  社科普及类项目结项以成果公开出版为依据,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项报告材料不齐全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或存在其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情形,应限期补齐并改正。

第四十三条 项目成果在公开出版、内部刊物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注明“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四十四条  研究类项目中公开出版、发表的最终成果以及社会科学普及类一般项目成果须向内蒙古社科联备案,备案数量以合同为准。

第四十五条  重点项目的中期评审和结项评审费用一般由该项目经费支出。一般项目的评审费用由内蒙古社科联支付。未能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须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再次申请验收产生的结项评审费由该项目承担。

第四十六条  外语专项和草原丝路书画艺术专项由内蒙古社科联和合作单位共同组织结项验收;盟市专项的验收工作由盟市社科联组织,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后要及时向内蒙古社科联报送备案,提供结项报备文件、项目结项报告及研究成果。

第四十七条  通过结项评审的项目成果,在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时,应及时在内蒙古社科联进行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内蒙古社科联学术委员会和社科普及委员会具体负责“内蒙古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相关事宜。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3月发布的《“内蒙古社会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内蒙古社科联。